李宁 当前我省“放管服”改革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
李宁
一段时间以来,吉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制约发展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忧,为市场服务,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但是应当正视的是目前我省“放管服”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重点关注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改革“最后一公里”的打通。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释放了市场活力,也造成新的监管和服务难题
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已走在全国前列,商事主体量实现快速增长,但商事制度方面的统筹协调改革有所欠缺。比如在推进“先证后照”、“证照分离”过程中,只是提高了市场经营者的持照率,但是并没有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造成了许多新的监管难题,诸如资质审核、符不符合环保要求、如何考虑经营者前期投入成本等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改革,效率并未真正提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从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但优化服务方面的长效机制有待健全。推进“证照分离”,如何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便捷度、如何深化信息共享、如何加强业务协同方面的协作,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存在局限性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已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度监管、利益链条以及无效监管等问题,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然不健全。一是监管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跨部门的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没有建立,监管对象库和工商登记名录库形不成对接共享,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而且大部分部门缺少成熟的抽查系统。二是存在监管无法覆盖的死角。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铺开,诸如网约车等依托网络平台的行业日益兴起,且部分此类行业涉及食品卫生和公共安全等,仅依靠网络监测、书面检查也难以达到监管效果,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又难以覆盖到。三是信用约束机制和惩戒机制有效性不足。目前对监管对象的信用约束机制和惩戒机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部分失信惩戒仅能在市场监管、法院、银行、民航、高铁等少数政府部门和社会行业间实现,且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真正执行还有很多壁垒。另外,随机抽检人员极有可能不熟悉抽查领域,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从而影响检查结论的准确性,且异地抽检也会增加相应的行政成本。
三、亟待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省“放管服”改革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存在着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监管效能不高等问题,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大监管格局,充分利用大数据的全面性、复杂性和准确性来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加强不同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协作,建立网上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的联网监管和监管服务协调同步,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智慧监管。二是建立监管联动机制。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坚持专业化监管与参与式监督相结合,借助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专家的力量,形成联动式监管,使联合执法成为更加有效的行使监督管理权力的有力平台。如针对超载超限行为,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质量检查部门、公交客(货)运场站乃至国土、环保等都存在着联动执勤、联合执法的业务合作基础。三是完善社会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真正做到实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数据,并及时更新,便于各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以提高联合监管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威慑力。
四、取消、互认各种繁琐证明应做到“疏堵结合”
我省一些领域的审批程序仍然繁琐、环节依然较多,一些已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仍改换名目照收不误,存实际是“明放暗不放”,还有个别地区“上面打一下、下面才动一下”,消极应对,主动改、创新做的意识不强,办事部门“门难进、脸难看”,办啥事都得“托熟人、找关系”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一些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在办事时依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存在要证明的继续要,但开证明的已不再给开现象。治理繁琐证明绝不仅是有关部门不开、停开那么简单,出证部门掐断相关证明的供应之后,如果有些单位仍然患有证明依赖症,仍然对被出证部门砍掉的证明情有独钟,仍然索要证明,民众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治理“证明”的努力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对各种繁琐证明的动作进行充分宣传,对砍掉证明之后的社会行为进行合理指导,让社会广泛知晓,理解和接受砍证明的动作,做好适应准备。另一方面在取消、互认某些证明的同时拿出善后处置方案,要主动与证明需求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取消证明之后的管理或服务衔接工作,找到更科学更高效且能够被民众接受的替代性证明方式或管理服务方式,让各方都能够适应新的环境,把取消、互认各种繁琐证明的效果真正落到实处,让民众在治理各种繁琐证明的环境中真正得到实惠和便利。
五、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工作重心应转移到打造法治、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上
目前,在政府部门看来市场准入门槛已经很低了,但是并未有效形成政府所期望的市场活跃,究其根源,其实不在于市场门槛的高低,而在于政府推动型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走到了瓶颈阶段。即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型政府尽管有所褪色,但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冲动依然存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惯性依然存在。
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与其追求门槛的降低,不如注重准入的市场环境上。一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核心就是要按规则办事,对政府而言要做到“法无规定即禁止”,对市场而言要做到“法无规定即自由”。二是要加强监管。监管是政府的天职,尤其是对市场的监管,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严格依法监管,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感受到程序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的坚强有力,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监管秩序,才能真正形成清明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善于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监管工具,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三要完善退出机制。把那些违反市场规则的主体及时有效清除能确保真正形成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减轻企业税费,中介服务方面还有压减空间
尽管政府对中介咨询服务项目已经进行了反复清理和规范,但是名目繁多的中介服务以及同一行业在同一地区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垄断依然是投资项目审批的障碍。一是要对中介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再次全面集中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项目要对名称、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形成比较权威的中介咨询服务项目、机构及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中介咨询服务收费动态监管机制,规范收费行为,为项目主体或单位减轻负担。二是要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对垄断性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实行限时服务,非垄断中介服务实行承诺服务,公开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经营。放开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市场,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在政务中心设立中介集中服务区。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咨询服务机构进入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如大力推广“网上中介超市”。项目主体或单位可通过中介咨询服务机构资质、类别等关键词,检索到对口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双方就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商定,自主交易。项目主体或单位还可以发布需求,相关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公告“竞标”。每一单完成后,主管部门和项目主体或单位可以对中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打分评价,其他企业或项目单位需要中介咨询服务时,可以查口碑、看评论,公开透明选中介。这种模式的推广和完善,能够积极促进中介市场公平、公开竞争,不仅可以保证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也可以为企业减轻税费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