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积极搭建人才干事创业的舞台——我省“人才新政”系列解读之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3-29
  •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保障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不断增强人才发展竞争力,加快推动吉林振兴发展,25日,我省公开发布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政策。对比国家要求和外省政策,我省制定的《意见》具体有哪些创新点和突破点,省内人才是否也享有相应激励保障政策?省人社厅副厅长李宝君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政策意见,按照国家的意见要求,各省也竞相发布人才新政,掀起了新一轮人才争夺战。我省在这个时机发布人才新政,可以说恰逢其时、大有可为。”李宝君说,《意见》的制定,坚持把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放在重要位置,确保我省的人才新政既顺应新时代发展和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需求,更符合各级各类人才创新创业需要。

  近几年,我省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逐步深化和推进人才制度改革,在人才吸引、评价、培养、使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积累了不少实践成果,为出台人才新政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我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摸底、广泛走访论证和充分吸收借鉴,可以说,制定的政策完全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符合人才成长需求,符合创新创业激励导向。”李宝君说,《意见》充分体现了人才政策的均衡平等、人才创新创业的价值和人才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意见》对引进人才提出了住房补贴、家属就业、子女安置以及“一事一议”和帮办服务等多项吸引政策,优化了创新创业环境,解除了人才的后顾之忧。同时,提出了科研机构创办科技企业、下放了科研经费支配权,改进了科研项目结局资金管理方式,允许结余资金在两年内自行统筹使用等政策,放宽了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条框限制。以上创新激励政策,都符合国家改革要求,同时只在我省唯一集中体现。

  “以往的人才政策只针对于引进人才,对域内人才心理或多或少造成了一些伤害,也曾出现过‘招来女婿气跑儿’的情况。”李宝君说,此次《意见》在重点考虑引进人才的同时,对域内人才有了更进一步的激励和支持。省内AB类人才同等享受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安置政策。完善省内人才选聘机制,探索试行吉林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选聘机制,A类人才特设直聘。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B类人才可直评特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CD类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博士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国家或省级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留学回国人才科研资助项目优秀主要完成人,直接列为省拔尖创新第三层次人才人选。高技能人才直接纳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

  激励人才向基层一线和创新创业岗位流动。允许在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级别职称;对在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服务或创新创业满3年且业绩贡献突出的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单独认定,特设岗位聘任;对与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的硕士毕业生,可直接申请认定评审系列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属于职称资格考试系列的,可对照中级职称标准兑现待遇。

  李宝君说,《意见》提高省内人才薪酬待遇,对有重大贡献人才给予奖励。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中AB类人才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CD类可上浮1级;D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同时,建立健全贡献奖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大奖的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奖励或匹配,如:获得国家奖励500万元,省级财政也将配套奖励50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要实行重奖;对科研纳税贡献突出的人才,按照缴税额度给予相应比例奖励,按照经费保障渠道由各级财政或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或匹配。用人单位可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E类及以上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