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0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16年11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30日以(国办发〔2016〕89号)文件正式印发了《方案》。《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正式由抢救性保护转变为全面保护。
今年5月,国家林业局、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8部委联合下发了贯彻落实《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尽快编制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并于2017年底之前出台。
按照省政府批示要求,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省政府审议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七个部分共24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主要从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完善保护管理体系3个方面,对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做出安排。
第三部分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了加强规划引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部分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按照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强化湿地保护执法,分别从禁止性、限制性和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方面对湿地保护提出了意见。
第五部分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就湿地修复主体、加强退化湿地修复及方式、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等提出了意见。
第六部分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就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体系、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提出要求。
第七部分建立协调保障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科技支撑、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 关于全省湿地保有量指标的问题。全省湿地面积保有量确定为2020年前不低于100万公顷、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87万公顷。这两项指标与国家的指标一致,都源于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数据。2009-2012年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并于2013年公布了全国数据,对应我省为99.8万公顷。本次国务院《方案》依据此次调查数据,将全国目标任务定为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亿亩。按要求,分解到我省目标数为湿地面积不低于99.8万公顷(150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87万公顷(1305万亩)。
第二,关于加强规划引导的问题。针对前期调研中发现我省省级以下湿地保护规划普遍缺失的问题,结合省人大提出的建议,我们在《实施意见》中强调了加强规划引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制订地方湿地保护规划,并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关于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和资金投入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以上3项的补助范围基本涵盖了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国家事权和支出责任。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的事权问题,并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各级财政承担”。
来源:省林业厅